环保部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全文)
2018-12-1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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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环保部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已经印发,旨在加快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
环保部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全文)
方案确定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全*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2020年沿海各省(区、市)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目标要求,全*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入海河流水质与2014年相比有所改善,且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渔业(水利)厅(局、委)、林业厅(局)、海洋厅(局):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现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
林业局办公室海洋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
2017年3月
一、基本形势
我*位于太平洋西岸,既是陆地大*也是海洋大*,拥有辽阔的管辖海域、漫长的海岸线和众多的岛礁。近岸海域是陆地和海洋两大生态系统的交汇区域,陆地和海洋环境因素都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有着十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综合反映了各类涉海排污行为的强度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做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仅可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而且能够促进陆域、海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带动各相关行业的生产技术和治污技术进步,有利于实现陆海统筹和区域间的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
海洋在海陆水循环中的作用,使其成为众多污染物的*终归宿。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排入近岸海域的污染物总量居高不下,近岸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
2011年至2015年,我*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平均为67.0%,劣四类海水水质比例平均为18.0%。其中,渤海水质有所好转,一、二类水质比例上升14.3%,劣四类水质比例下降4.1%;黄海水质总体状况良好,一、二类水质比例上升5.6%,同时劣四类水质比例上升3.7%;东海水质状况极差,且总体呈恶化趋势,一、二类水质比例稳定,劣四类水质比例上升4.3%;南海水质状况良好,一、二类水质比例上升12.7%,劣四类水质比例下降2.0%。195条入海河流中,有43条河流入海断面水质为劣V类。401个直接向海洋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口(排水量大于100—6—吨/天)年排水总量持续增加,2015年达到62.45亿吨,比2011年增加了32%,受纳污(废)水的比例渤海为4%、黄海为17%、东海为63%、南海为16%。局部海域典型生态系统受损严重,其中红树林面积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减少了70%以上,珊瑚礁面积相比上世纪70年代累计丧失了80%,自然岸线占大陆岸线长度的比例已不足50%,近岸海域生态破坏形势严峻。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切实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细化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任务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为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改善环境质量需要,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河海兼顾,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十三五”期间,以综合整治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海域污染为重点,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成效。
综合防治,精准施策。针对各海域环境问题的特点,合理设计防治方案,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2020年沿海各省(区、市)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目标要求,全*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入海河流水质与2014年相比有所改善,且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
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
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含总氮指标);研究制订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指南。
2020年底前,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地区环境容量、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等完成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削减任务;海洋*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沿海各省(区、市)管辖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全*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低于8亿亩,湿地面积不减少;全*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20万公顷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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