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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发酵酒精和白酒等2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政策解读
导读: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以下简称2项标准修改单)。就此2项标准修改单的相关内容,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以下简称2项标准修改单)。就此2项标准修改单的相关内容,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2项标准修改单制订背景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多数酒类制造企业的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酒类企业废水属于有机废水,可生化性较好,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但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高,甚至达到数万毫克/升。按照现行排放标准规定,酒类制造企业需采取措施将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大幅削减至数百毫克/升(发酵酒精和白酒企业为400mg/L、啤酒企业为500mg/L)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都比较高。与此同时,一些污水处理厂为了提高氮磷脱除效率,实现达标排放,需要补充碳源。酒类企业废水中易降解有机物含量高,可为污水处理厂稳定补充优质碳源,协同推进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标准修改单明确了酒类制造企业可与下游污水处理厂协商约定间接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一方面,酒类制造企业执行约定的浓度限值,有利于降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厂可以提高氮磷去除效率,稳定发挥减排效益。
二、2项标准修改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2项标准修改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允许酒类制造企业与下游污水处理厂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共同约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并作为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
二是执行约定浓度限值的企业,要将相关污染物指标的自行监测数据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下游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另外,2项标准修改单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信息公开等要求,有利于执法监管和公众监督。
三、2项标准修改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由于2项标准修改单只调整了管理政策,不涉及技术门槛和经济成本问题,因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尽快实施2项标准修改单,有利于及早释放政策红利,降低酒类制造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提高污水处理厂氮磷脱除效率,促进经济与环境双赢。
四、如何保障标准落地可行?
答:一是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帮扶。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宣贯培训力度,积极回应舆情关注热点,及时解决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指导酒类制造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协商约定间接排放浓度限值,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推进第三方治污模式健康发展。二是严格执法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书面合同约定,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相关行业绿色发展。
原标题:啤酒、发酵酒精和白酒等2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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