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海南省五指山市发展改革委发布《五指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提出,政府投资新建建筑按照“应建尽建”光伏发电设施,光伏发电工程及配套的安全、环保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未履行“应建尽建”光伏发电设施的政府投资新建建筑项目不予审批。
市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接收、并网接入服务、电量统计、电费结算、国家补贴申请和转付等相关工作;对确需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负责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建设选址考察工作;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技术监督,根据分布式光伏规模和相关监控系统装置的接入方式,分类制定安全管理要求,合理划分接入边界,督促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协助项目属地政府监督光伏发电项目合规建设。
个人以租赁形式租用他人屋顶建设光伏电站的必须以非居民(企事业单位)形式进行光伏电站建设申请,租赁方与出租方签订能源管理,明确权责后方可申请验收并网流程。租赁形式建设光伏电站不得以居民申请方式申请建设光伏电站,电网企业可不受理此类情况,不得给予并网。
已备案的项目,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在项目竣工前不得转让。对确需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根据备案文件、验收材料和电网企业相关要求办理接入电网手续。项目未按照备案内容施工,电网企业可以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可按相关要求办理接入电网手续,未取得电网企业接入意见,项目不得擅自并网使用。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及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开展审查、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