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进一步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装修垃圾投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事项的管理要求,特制定出台了《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号)有关要求,结合漳州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对以下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实施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第3.0.6中关于“城市建成区的定义:城市建成区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发展的现状以及建筑垃圾管理重点区域的现状。《细则》第二条将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定义为:芗城区东至九龙大道,西至谢溪北路,南至江滨路,北至北环城路(不含)、迎宾西路(不含);龙文区全域(郭坑镇除外);龙海区东至龙海市公交站,西至西溪大桥,南至榜山柯坑村,北至锦江道;长泰区东至江华路,西至顺和路,南至武德路,北至政通路。其他县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明确装修垃圾的投放管理
《细则》对建筑垃圾投放管理各环节的主体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本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十四条对责任人及时清运建筑垃圾、落实临时建筑垃圾堆放点防尘、防渗、防溢措施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第十五条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的投放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并在指定地点进行投放等要求。
(三)明确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源头减量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或者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第十九条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房等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四)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细则》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特别规定了利用国有投资资金建设的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与管理
《细则》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管理主体、设置具体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等方面都作出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引导国有企业或通过招投标等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本辖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二条对消纳场的安全管理、数据汇总、调剂使用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范;为了强调安全生产,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正在运营的或停止消纳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监测评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