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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3-09-22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19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有效发挥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做好项目规范管理,我们制定了《青岛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青岛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落地落实,按照《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青发〔2022〕26号)要求,有效发挥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高质量发展项目”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省、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标准和要求,经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筛选和发文公布的项目。
 
  第三条 按照建设阶段划分,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准备项目是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的储备和谋划项目。
 
  第四条 按照所属领域划分,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四个类型:
 
  (一)重点产业类。主要是促进青岛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项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现代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产业方向)、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轻工纺织、数字经济等。
 
  (二)基础设施类。主要是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铁路、公路、现代化机场、水运、现代水网、城市轨道交通、现代物流、新型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设施等。
 
  (三)社会民生类。主要是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改善民生、补齐短板的项目,包括市政公用设施、乡村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及修复、节能环保产业、教育、医养健康(事业方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四)平台支撑类。主要是促进科技创新、扩大开放、支撑产业发展的项目,包括创新平台、对外开放平台、产业园区、现代金融服务等。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制定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全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方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要求。
 
  (二)项目在相关产业、领域中应具有较强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
 
  1.重点产业类项目聚焦“十强产业”“四新”经济发展,侧重具备先进的产业化技术和可靠的规模化生产工艺,特别是掌握核心技术、打破“卡脖子”制约、填补省、市产业链条断点的项目。
 
  2.基础设施类项目聚焦优化全市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侧重加速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项目。
 
  3.社会民生类项目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侧重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和绿色低碳、生态环保等项目。
 
  4.平台支撑类项目聚焦强化科技创新、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服务能力等领域,侧重具有重大区域和行业影响力的创新平台、开放平台、服务保障载体等项目。
 
  (三)项目技术条件成熟,不存在产业化重大不确定性。建设规模合理,与项目单位投资实力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能够依法合规如期开工建设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准备项目具有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合理预期。
 
  (四)项目单位实力雄厚,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人才支撑;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安全生产、企业经营、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五)项目涵盖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
 
  第六条 市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单位情况。主要包括行业地位、市场占有情况、财务状况、研发团队及成果、成功案例等,其中境外投资者应注明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和资金来源情况。
 
  (三)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背景、拟选址情况、总投资及投资构成、资金来源、年度计划投资、建设周期、建设内容及规模、产品产能、技术优势、市场前景、安全环保情况、资源能源消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进步和区域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等。
 
  (四)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有关证明文件,行业准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或法律文书等。
 
  第七条 市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流程。
 
  (一)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梳理汇总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二)跨区(市)的公路、水运等基础设施类项目,向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市高质量发展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论证。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统筹研判,提出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名单,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定期对项目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及现场图片等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度,综合分析进展情况。
 
  第十条 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切实提高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市、区(市)两级要素保障部门应按照省、市政府“要素跟着项目走”要求,在符合规划、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全面加大土地、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资金、电力等要素资源对市高质量发展项目的保障力度。
 
  (一)市高质量发展项目所需新增用地指标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政策实行分级分类配置。
 
  (二)严格落实“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上整压散”的要求,压减腾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用于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使用。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市高质量发展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污染物减排方案应当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
 
  (三)加强水资源配置与市高质量发展项目的衔接平衡,将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协助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办理取水许可,提供政策咨询及专家提前介入技术审查等服务,提高项目用水保障能力。
 
  (四)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组织金融机构对有融资需求的市高质量发展项目一对一开展对接,配备金融辅导员,帮助解决融资方面的问题。在人民银行银企对接服务平台增设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分期标识,及时将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市高质量发展项目融资需求推送至全市银行机构,组织开展走访对接,提供个性化金融解决方案。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高质量发展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发行企业债券等。鼓励引导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和市场化产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符合要求的市高质量发展项目。
 
  市高质量发展项目能耗保障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执行。
 
  (六)支持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受电压、用电量等因素限制,企业可自主决定进入电力市场交易。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七)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对其新建基建项目占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依法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有以下情形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一)对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的新项目,按程序择优予以增补。
 
  (二)对因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难以继续推进实施的予以调出。
 
  (三)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虚假数据、不落实项目线上线下管理规范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调出。
 
  (四)对准备项目,定期进行评估,具备开工条件的,及时调整为建设项目。
 
  (五)对已经竣工的市高质量发展项目不再调度相关信息。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高质量发展项目的综合牵头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集中遴选、适时增补、动态调整、调度分析、督导服务等工作,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牵头协调解决,对组织管理、工程进度等工作不力问题进行通报和督办,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牵头做好本区域市高质量发展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推进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涉及跨区(市)项目的市有关部门应牵头做好本领域跨区(市)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推进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高质量发展项目的行业指导、政策落实、督导服务等工作,应认真落实“一次办好”要求,建立健全绿色通道,加快项目落地全流程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等要素保障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积极服务和保障市高质量发展项目推进实施的合理需求。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市高质量发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等承担全面责任。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资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节能等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建审批手续,按照计划建设的规模、内容、工期,科学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市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提供项目推进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督导服务。
 
  第十九条 对在市高质量发展项目组织申报、信息报送、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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