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打通岸上和水里,实现以水定岸、水岸共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水资源、促进绿色发展。
湖北省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长江干线流经里程超千公里,水系发达、河湖众多,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十分重要。
治“存量”、控“新量”,加强流域综合治理
自2018年来,湖北省打响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秉承“有口皆查”的原则,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
“据统计,共排查入河排污口12480个,累计完成整治9067个,消除了一批环境隐患和历史遗留问题。”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排查整治中发现,还存在部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权限不明、规定不细化等问题,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据悉,2023年1月,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全省划分为长江、汉江、清江3个一级流域和16个二级流域片区,确定流域综合治理的“底图单元”,加强长江、汉江、清江流域的上下游统筹、左右岸协同、干支流互动。
根据《纲要》相关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是坚决守住流域水环境安全底线的重要环节和抓手,规划环评首先要把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对标对表、结合实际,细化入河排污口分级审批
为落实好《纲要》要求,衔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解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存在的困难,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率先制定《湖北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划分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
按照“简政放权、抓大放小”的原则,省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长江、汉江、清江干流的入河排污口,跨市、州河流交界上游或左右共岸省控断面上游3公里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跨市、州河流存在争议的入河排污口。
其他入河排污口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级审批权限。存在县(区)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原则上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那么《划分方案》有哪些亮点呢?
“长江、汉江、清江是湖北省最主要的干支流,水源地众多,生态地位十分重要。《划分方案》把长江大保护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把除流域局审批范围外的长江、汉江、清江3个主要干支流岸线2公里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全部纳入省级审批范围。”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统筹协调方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把握住交界上游或左右共岸省控断面上游3公里范围这一交界敏感区域,明确跨地市边界河流存在争议的兜底规定,既有利于调解矛盾突出的地区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又突出可操作性,强化地方责任,增加工作主动性。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要求,推动解决争议地区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不清的问题,是便民惠企的重要体现”相关负责人说,这有利于落实“放管服”要求,防止违规借道排污和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等现象发生,确保“一江清水东流”。
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突出精准治理、长效管理
按照分区管控、分级管理的原则,为更好地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将从以下几方面具体推进:
根据生态环境部即将出台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出台《湖北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实施细则》,重点规范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内容,督促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细化《排污口设置审批划分范围》,为全省入河排污口依法审批、规范审批提供依据。
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事项现场检查督导,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检查新设排污口的合规性、企业落实批复要求、对受纳水体的影响、排放尾水执行标准情况、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等,结合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审批。
同时,还要统筹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当好为地方经济和企业发展服务的“店小二”,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各项法律法规和“三水共治”,坚持“以水定岸、以水定产”和依法审批,倒逼企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美丽河湖,提升全省水环境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供稿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编辑 | 秦超
原标题:排污口监督管理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湖北这样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