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南宁市2023年第二批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的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及《南宁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认定标准及程序(试行)》(南环字〔2022〕42号),我局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单位报送了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经研究,决定将194个污染源列入《南宁市2023年第二批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监管:
一、各监管责任部门要督促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单位按照《南宁市扬尘防治条例》的要求制定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监管责任部门要督促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单位按照《南宁市扬尘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要求安装、使用扬尘在线监控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与南宁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且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关闭、遮挡、移动、拆除、闲置扬尘在线监控设施,不得篡改、伪造监控数据。
附件:1.南宁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2023年第二批)
2.扬尘污染源头视频监控接入南宁市扬尘治理视频综合管理系统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