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启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平台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要求,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提升环评综合决策、监督管理及公共服务能力,生态环境部建设了“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全面使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事项的统一申报、受理和审批。现将使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平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方式
方式一:建设单位登陆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
方式二:建设单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的建设单位,须如实注册相关法人信息,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如实完整进行填报。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或者委托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填报的,均须通过建设单位账号完成。在提交相关信息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方可开展受理审批流程。
业务咨询电话:0471-4632307、4632043
附件:1.建设单位环评申报使用手册
2.建设单位注册、登录与环评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