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住建部正式启动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精细化工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
《规范》适用范围:精细化工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修、改造、拆除必须执行本规范。注意,本规范不适用于化学合成药品和日用化学品;本规范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条件下对精细化工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规范》要求,二噁英控制应符合:1 含氯化工废物焚烧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燃烧室的烟气温度、停留时间和流动工况;2 含氯化工废物焚烧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的方式进行处理,烟气温度应在1.0s内下降到200℃以下。另,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过程,应采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与一般污泥应分别收集、输送、储存、处理和处置。
《规范》明确,精细化工新建项目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 地震断层及抗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及以上地区;
2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4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5 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7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流沙、地面严重沉降或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
8 采矿塌落、错动区的地表界限内;
9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10 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11 生态红线区。
原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