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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应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2023-11-24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99

  11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明确了配建指标。
 
  1.居住小区。新建住宅按配建停车位10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电源线沟槽、套管或桥架等),人防区按停车位100%的比例安装充电设施电表箱、非人防区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装充电设施电表箱,充电设施用电容量按不低于停车位20%的需求比例预留。地面访客停车位按10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2.公共建筑。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用电容量并安装电表箱。新建公共停车场(库)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3.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道。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达100%,普通国、省干道沿线公路服务站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不低于30%。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按2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4.乡村地区。每个中心镇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50个,每个中心村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8个,每个未来乡村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8个。每个4A级景区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5个,每个5A级景区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10个。
 
  下面是原文↓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要求,通过加强统筹规划、规范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完善保障机制,逐步形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打造安全便捷有序的运营环境,助推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充电设施按充电功率分为慢充桩与快充桩,慢充桩每枪功率不高于7千瓦,快充桩每枪功率不低于40千瓦。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设施可分为以下三类:
 
  1.自用充电设施。即在个人自有车位(或有1年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上建设、专为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或在单位内部场所建设、专为本单位及其职工自备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为慢充桩。
 
  2.专用充电设施。即为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即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统称为公共充电设施。
 
  三、配建规划
 
  (一)规划编制。
 
  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全省充电设施规划,结合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实际,以布局合理、适度超前为原则,以区、县(市)为基本单元,以居住区、办公区、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区域,编制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并衔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停车场(库)、电力、交通等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自用充电设施按配建指标建设。
 
  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组织辖区内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配建指标。
 
  1.居住小区。新建住宅按配建停车位10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电源线沟槽、套管或桥架等),人防区按停车位100%的比例安装充电设施电表箱、非人防区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装充电设施电表箱,充电设施用电容量按不低于停车位20%的需求比例预留。地面访客停车位按10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2.公共建筑。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用电容量并安装电表箱。新建公共停车场(库)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3.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道。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达100%,普通国、省干道沿线公路服务站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不低于30%。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按2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4.乡村地区。每个中心镇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50个,每个中心村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8个,每个未来乡村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8个。每个4A级景区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5个,每个5A级景区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10个。
 
  四、建设管理
 
  (一)投资主体。鼓励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并拥有所有权。
 
  (二)建设主体。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应满足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文件相关要求。
 
  (三)建设审批。
 
  1.在本市开展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及时将本企业基本情况告知市城乡建设部门。
 
  2.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备案制,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基本信息及时报送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项目备案。
 
  3.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充电设施的,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结合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的,纳入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独立占地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四)建设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充电设施通用规范、标准和本市有关充电设施技术要求。
 
  2.充电设施施工应由具备电力承装(修、试)五级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3.新建住宅地下停车库建设充电设施,需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进行建筑防火设计、设置消防设施。既有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场地需满足消防要求;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场地需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对消防安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需待场地改造符合要求后再行实施。
 
  (五)竣工验收。结合新建工程同步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充电设施,纳入整体工程一并验收。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由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属地城乡建设部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创新应用。新建充电设施原则上采用智能充电设施,同时推进既有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鼓励采用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开展光储充一体充电站、综合供能站、网约车驿站等试点示范工作。推动充电设施网与电信网、车联网信息互联,打造车、桩、网智慧融合创新平台。鼓励居住区、乡村地区采用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统一提供建设和运营服务的“统建统服”模式。
 
  五、运营管理
 
  (一)责任主体。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营的企业为充电设施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数量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团队中持有高压电工证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二)设施管理。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定期开展充电设施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充电设施故障,提升充电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率,确保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公共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所有权人应提前告知属地城乡建设部门,并办理拆表销户手续;自用充电设施拆表销户数据由电网企业按季度汇总并报属地城乡建设部门。
 
  (三)服务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构建以用户为核心的服务体系,完善用户投诉快速响应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充电站配置休息室、厕所等设施,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单位要加强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区停放引导与管理,探索制定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充电车位利用率。
 
  (四)监督管理。完善充电设施运营监管机制,构建基于服务优劣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全市充电设施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公共充电设施信息数据同步接入、自用充电设施信息数据自愿接入,并加强与省、市相关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充电设施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
 
  六、政策扶持
 
  (一)组织协调。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强化市区协作,统筹协调全市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和运营监管工作。
 
  (二)政策扶持。统筹国家、省级充电设施相关奖补资金,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与服务质量、充电效率挂钩的运营补贴政策,加大对乡村地区、居住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和大功率充电、光储充一体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用金融支持政策,拓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利用“新基建”贴息等政策,加大对公共充电设施的贷款优惠力度。鼓励保险机构优化充电设施商业保险产品。居住小区公用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的合表用户电价。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公共充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职责分工。
 
  1.市建委:负责全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制定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相关政策;会同各区、县(市)编制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建设全市充电设施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推进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统筹使用充电设施相关奖补资金。
 
  2.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支持我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相关工作;完善政府定价停车场(库)充电车位价格管理工作。
 
  3.市经信局:负责编制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在杭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履行购车建桩义务。
 
  4.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建委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政策,对部门预算管理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土地保障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高速公路服务区、各级公路沿线服务站和出租车服务区等场所的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配合市建委等部门完善公路沿线充电设施布局规划。
 
  7.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发改委指导全市加油站内的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我市充电设备的技术要求,对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或认证,对公用充电设施的计量检定和经营秩序进行监管;建立我市充电设施标准体系。
 
  9.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充电设施建设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调工作,将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日常考核。
 
  11.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停车管理部门协调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建设;负责停车场(库)运营维护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12.市人防办:负责指导人防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建设。
 
  13.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负责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电力保障;根据我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做好充电设施配套供配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对充电设施业务办理实施限时办结制。
 
  1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协调推进和运营监管工作,明确本级部门职责,配合市建委制定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充电设施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
 
  (四)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对接,加大对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应用与推广、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等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升市民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认可度和支持度,为引入更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充电桩创造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60号)同时废止。
 
  附解读:
 
  一、政策修订背景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纳入“新基建”七大重点领域,中央明确要求加强充电设施建设,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出台以来已有7年,为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相关要求,主动应对新能源汽车爆发式增长现状,需对原文件进行修订完善,推动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二、政策修订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要求,以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逐步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网络,创造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良好充电设施运营环境。
 
  三、政策修订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要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2、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浙政办发〔2023〕42号)中提出 “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和新能源汽车服务网络,打造全省域畅行无忧、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全场景丰富多彩的新能源汽车下乡‘浙江模式’”的要求。
 
  四、政策修订主要内容
 
  1、总体要求。
 
  主要规定了本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总体要求。
 
  逐步形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打造安全便捷有序的运营环境。
 
  2、适用范围。
 
  主要规定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明确充电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设施可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
 
  3、配建规划。
 
  主要规定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的编制要求,明确各类场景充电设施的配建指标。
 
  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全省充电设施规划,结合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实际,以布局合理、适度超前为原则,编制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
 
  完善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指标,新建住宅按配建停车位10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充电设施用电容量按不低于停车位20%的需求比例预留,地面访客泊位按100%的比例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适度提高城市、公路,乡村等场景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指标: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高速服务区按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共充电设施;乡村地区实现公共充电设施乡镇全覆盖。
 
  4、建设管理。
 
  主要规定充电设施建设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明确投资主体拥有充电设施所有权。明确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明确充电设施建设审批、建设要求、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的要求。
 
  建设审批: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备案制,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基本信息及时报送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项目备案。
 
  建设要求:增加对施工单位资质和消防管理要求。充电设施施工应由具备电力承装(修、试)五级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新建住宅配建地下停车库按100%预留充电设施的标准进行防火设计、设置消防设施。
 
  竣工验收:结合新建工程同步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充电设施,纳入整体工程一并验收。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由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报告报送属地城乡建设部门。
 
  5、运营管理。
 
  主要从责任主体、设施管理、服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定了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要求。
 
  责任主体: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营的企业为充电设施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共充电设施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数量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团队中持有高压电工证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设施管理: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定期开展充电设施巡查,确保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公共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所有权人应提前告知属地城乡建设部门,并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服务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构建以用户为核心的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充电站配置休息室、厕所等设施。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加强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区停放引导与管理,提高充电车位利用率。
 
  监督管理:完善充电设施运营监管机制,构建基于服务优劣的信用评价体系。充电设施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公共充电设施信息数据同步接入全市充电设施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实现全过程数字化监管。
 
  6、政策扶持。
 
  主要规定相关政策扶持和部门职责分工。
 
  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和运营监管工作。加强部门协同,明确各相关单位、属地政府工作职责。
 
  统筹国家、省级充电设施相关奖补资金,提高乡村地区、居住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和大功率充电、光储充一体等示范类项目的建设补贴标准,建立与服务质量、充电效率挂钩的运营补贴政策。实行居住小区公用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公共充电设施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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