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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要求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试点时间延至2025年末!

2023-11-29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82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时间延长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立足试点目标,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制定改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际。各地试点工作情况,请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和 2025 年12 月 15 日前将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厅。
 
  二、各地在总结分析 2023 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应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考核办法和退出机制,强化对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和考核。对环境管理能力不强、收集能力弱、收集量低、达不到试点成效的试点单位,应实施退出机制;对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等级不达标、存在较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单位,直接取消试点资格。对重新选定的试点单位,应按程序及时报省厅备案。
 
  三、各地应强化对小微企业环境执法监管,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提升企业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相关政策,提高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收集率。
 
  四、各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应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在使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五、试点单位在为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 10 吨以下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 10 吨以下的其他单位,做到应收尽收。鼓励试点单位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收集单位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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