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铁路内燃机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征求意见稿)》(点此获取原文),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1日。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规定了铁路内燃机车及其牵引用柴油发动机所排放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适用于新制造铁路内燃机车(含动力集中动车组的动力车)及其牵引用柴油发动机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不适用于标准执行日期之前已制造的铁路内燃机车及其牵引用柴油发动机。
对已型式检验的铁路内燃机车(或发动机)系族的任何修改,不应出现对污染物排放的不利影响,且仍能满足本标准要求,若变更项目属于已公开信息,应由铁路内燃机车(或发动机)生产企业将产品变更内容进行信息公开;若变更项目可能影响到排放性能,应进行相应的试验,并将产品变更内容和试验结果进行信息公开。
铁路内燃发动机的标牌可采用文字和数字的形式,也可采用二维码的形式。应包含下列信息:
a)铁路内燃发动机对应的排放标准阶段;b)铁路内燃发动机的型号、系族名称、功率参数;c)铁路内燃发动机生产日期: 年 月 日(“日”可选。如在铁路内燃发动机其他部位已经标注生产日期,则标牌中可不必重复标注);d)铁路内燃发动机生产企业的全称;e)带后处理装置的应注明后处理装置的类型(如: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颗粒物捕集器等);f)生产企业认为重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