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财政奖补机制的通知》,文件就实施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财政奖补机制具体内容进行通知,并明确措施实施期限暂定为3年。
一、支持涉磷企业整治提升。根据《太湖流域涉磷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试行)》(苏太办[2023] 30号),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分三年对各市县开展涉磷企业整治提升工作予以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各地整治任务量(A、B、C三类企业数量等)因素法分配,同时按照“早整治、早验收、多奖励”的原则,对上年度各地工作推进成效情况(完成整治的A、B、C三类企业数量、减排总量等)予以适度资金奖惩。
二、支持主要入湖河流综合整治。根据《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及上游关联骨干河流水质达标提升考核工作方案》,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开展入湖河流综合整治工作予以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各地整治任务量(主要入湖河流及上游关联骨干河流数量、主要入湖河流的其他一级支浜和二级支浜数量、整治难度等)因素法分配,同时对上年度各地工作推进成效情况(达到、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河流情况等)予以适度资金奖惩。
三、支持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提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42号),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太湖流域地区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即以“上年度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面积”为分配因素,并向太湖上游地区适当倾斜下达预拨资金,同时结合水污染物平衡核算情况、上年度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清算。
四、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3] 17号)明确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要求,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予以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整治任务量(行政村、自然村数量等)因素法分配,同时按照“早整治、早验收、多奖励”的原则,对上年度各地工作推进成效情况予以适度资金奖惩。
五、支持新一轮太湖滆湖生态清淤。根据《加快推进新一轮太湖生态清淤工程实施方案》《滆湖长荡湖系统治理水利三年行动计划(2023 -2025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和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对太湖、滆湖生态清淤工程“淤泥上岸”和“淤泥处置”实施差别化补助政策,其中:“淤泥上岸”按照核定投资标准的80%予以补助,“淤泥处置,采取逐年退坡方式予以支持,推动各地探索建立淤泥资源化利用体系。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于每年6月底前对清淤工程进行核查,省财政根据核查结果对上年度生态清淤工程进行补助。
通知全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