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切实提高防治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22〕64号)要求,现就文件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十四五”以来,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确定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心由控制面源污染逐渐向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治理、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转移。现行的《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8〕1000号)已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防治资金项目绩效不能有效发挥。二是防治资金支持范围无法覆盖工作内容。三是资金分配因素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激励不足。另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重点领域财政专项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需要整合省能源局主管的原省级清洁取暖奖补资金相关内容。
为此,我们对现行的《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厅内相关处室意见建议,并两次征求各级财政、生态、能源部门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18条,采纳14条,未采纳意见做出了说明,修改完善后经我厅第28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目前《管理办法》。
二、基本框架
修订后《管理办法》(审议稿)共包括五章23条。第一章主要明确出台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定义和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基本原则。第二章是大气污染防治支出管理,主要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分配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方向、各级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分配方式进行明确。第三章是省级清洁取暖奖补支出管理,主要对省能源局负责分配的省级清洁取暖奖补资金支持方式,各级财政、能源(发改)部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第四章绩效和监督管理主要对防治资金使用中的绩效管理及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五章对市州相关部门细化办法、解释权限和原办法废止情况做出说明。
三、修订情况说明
与2018年《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内容上进行了修订:
(一)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原办法对防治资金管理中各级财政、生态部门的责权表述不尽明确,《管理办法》(审议稿)参考《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87号),细化增加了省(市州)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内容。
(二)明确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一是细化防治资金支持范围,结合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增加了“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分析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精准管控类项目,大气监测监管、执法、督察等能力建设”等支持范围。同时,落实国家部委项目资金配套要求,增加了用于中央资金配套的使用方向。
二是对照《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市州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增加了用于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奖励的使用方向。
三是优化了资金分配因素及分配方式,采用“资金执行情况”“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省级项目库储备情况”等4项指标,替代了以往“常住人口数量”“建筑施工场地总面积”“燃煤锅炉蒸吨数”“工业废气排放强度”等指标。同时,不再采取以往先下达80%,次年通过考核清算下达20%的因素法分配方式。
四是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重点领域财政专项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管理办法》(审议稿)中增加了“省级清洁取暖奖补支出”章节,并增加了原省级清洁取暖奖补资金使用相关内容。
(三)绩效和监督管理部分。参照《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要求,对绩效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对照调整,对原有资金监督管理表述进行了调整。同时对《管理办法》附则部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