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24年中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打好上海市净土保卫战,根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28号)和《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要求,本市将征集2024年中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集原则
申报入库的项目以《上海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主要任务为重点,以解决突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为导向,项目技术路线科学、环境效益良好,项目内容真实可靠,具备可行性、成熟度和前瞻性。
二、征集范围
(一)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项目
1.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包括:
(1)在产达标排放企业为减少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进行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
(2)在产达标排放企业为减少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绿色化改造,如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设备进行防腐防渗升级、加装二次保护设施、泄漏检测设施等;
(3)在产达标排放企业排污口整治及其他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链条的措施等。
2.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包括:
(1)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废渣(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调查项目(原则上以独立矿区为单元进行整体调查);
(2)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治理涉镉、汞、砷、铅、铬等固体废物、废渣,以及酸性废水等。
3.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项目,方案设计应符合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有关技术文件要求。
(二)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
1.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项目,包括: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规定的第二、第三阶段调查;
(2)风险评估;
(3)空间信息调查(如地块矢量数据等)。
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项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纳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地块;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地块;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地块,以及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受污染的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应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等技术指南要求。
2.农用地地块调查项目,原则上应开展土壤和主栽农产品协同调查,调查结果能够为后续农用地安全利用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及有关监测、调查和科学研究等,发现的农用地土壤超筛选值集中区域;粮食、农业等部门监测数据,发现的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区域;位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影响区;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发现的问题突出区域;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受污染的农用地等。农用地地块调查项目实施方案应符合《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935-201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等技术指南要求。
3.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应符合《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有关要求。
(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对于污染物类型复杂、修复难度大的项目,要通过小试、中试等论证技术路线的合理性。鼓励绿色低碳修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可以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的基础上,补充投资估算、拟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额度(含年度资金支持计划、地方承担支出责任情况)、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内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应符合《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要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提交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当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或包含调查、风险评估章节及专家评审意见。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主要支持生产经营时间长、污染物类型复杂、污染范围大或程度深等类型的地块。
3.农用地安全利用类项目,支持小试、中试、大范围推广项目。
申报中试项目必须完成小试项目,申报大范围推广项目必须完成小试、中试项目。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1.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周边及补给区环境风险排查,推动重点污染源周边及废弃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识别依赖地下水生态系统的组成与状态,科学判定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薄弱点和关键环节,明确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推动地下水精准治污。
2.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对于已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且风险不可接受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理场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与修复工作,形成适合我国不同水文地质条件、不同污染类型的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模式。
3.废弃井封井回填。针对因井壁破损可能造成串层污染,或者老窑水进入地下水含水层,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废弃井,进行封井回填。
三、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
一是以土地平整、矿山复垦、采石场生态复绿等为主的项目;二是以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为目的或者现状超标排放的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
(二)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
1.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有污染责任人的地块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农用地调查:一是拟变更为建设用地或其他用途的农用地;二是调查布点方案未与已有相关调查结果(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充分衔接,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布点;三是土壤未超筛选值的项目;四是主栽农产品质量未超标的地块。
(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及方案编制项目:一是有污染责任人的地块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是未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三是风险评估结果为人体和生态受体可接受的地块;四是成片受污染建设用地,分期分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毗邻地块可能再次污染本项目地块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五是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
2.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一是未开展详尽的土壤状况和农产品质量协同调查的地块;二是土壤未超筛选值的项目;三是主栽农产品质量未超标的地块;四是项目区污染源未切断或工程方案中未包含切断污染源措施;五是拟变更为建设用地或其他用途的农用地;六是以有机肥替代、测土配方、秸秆还田、农药减量化与农业生物防治、田间道路整理、灌溉水工程等为主的项目。
(四)其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设备购置、平台系统建设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土壤污染防治科研为主的项目;以畜禽养殖粪便处理处置设施、有机肥生产设施建设等为主的项目;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等。
(五)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
不符合入库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未落实地方支出责任的项目。未体现问题导向,对解决地下水突出环境问题贡献不大、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关系不紧密、实施必要性不充分的项目(如水系连通工程、人工湖库建设项目、单纯的管网泵站闸坝建设项目、道路硬化亮化项目、亲水平台等公园设施建设项目、景观项目、水利防洪项目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行性论证不充分、无运维保障等项目。生态环境绩效不明确或生态环境绩效低的项目。成熟度未达到入库要求的项目。工作经费类(如垃圾日常打捞清运、排污口排查等)、科研类项目,以及拆迁补助、楼堂馆所建设、车辆购置等项目,企业达标排放、企业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企业事权类项目。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风险源应急防护、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4类工程项目,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其他工程类项目。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申报入库项目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包括: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材料或任务下达文件等。
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必要性、项目范围及内容、技术路线、投资估算、前期工作投入资金、拟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额度(含年度资金支持计划、地方承担支出责任情况)、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
1.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及其他项目,还应提交以下两方面的材料。
(1)预期成果。主要包括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需明确调查的面积或土方量;空间信息调查项目应明确需调查的地块数量、空间信息采集等任务量。
(2)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应当提供责任人已经灭失、规划用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证明,或者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情况说明。
2.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还应提交以下两方面的材料。
(1)预期成果。主要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需要明确废渣或废水治理量,或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减排量,以及对周边敏感目标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需要明确需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土方量;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需要明确安全利用面积。
(2)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应当提供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现状达标排放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存在重复申请国家资金的说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应当提供责任人已经灭失、规划用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证明,或者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情况说明。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
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研批复文件,非工程类项目提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其中工程类项目可研批复主体严格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非工程类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均需隐藏项目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信息等)。
五、报送方式
各项目申请单位要规范申报材料编制和项目资金需求测算,如实申报并盖章确认,超出征集范围或申报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请将《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储备库项目征询单》(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于2024年1月31日前反馈至邮箱yuwshaepi@126.com。
联系人:
市环保产业协会 余巍
电话:13564606417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赵方
电话:23115669
附件:
1、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2、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储备库项目征询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
原标题:关于征集2024年中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