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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批环保法规标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12-29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92

  随着2024年元旦的到来,一大批环保法规标准将于新年1月1日起实施,包括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地方法规等。环保在线整理如下:
 
行业法规标准
 
  1、《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为引导废铜、废铝加工配送和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精细化处理及直接利用水平,工信部2023年第36号公告发布了《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该规范条件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废铜加工配送、废铝加工配送和再生铜直接利用的独立法人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2、《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于2023年12月27日在工信部公开发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从事工程机械、机床工具、重型机械、石化通用机械、内燃机、电工电器、农业机械、机械基础件、文化办公设备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的独立法人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 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3、《石化污染地块土壤-地下水原位协同修复技术指南》
 
  依据《中关村中环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地下水标[2022]03号)要求,由中化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康恒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共同参与编写的团体标准《石化污染地块土壤-地下水原位协同修复技术指南》立项、起草编制、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委员会审查等工作现已完成,现批准发布。标准编号:T/GIA 022.3-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4、《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
 
  近日,住建部批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为城乡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546-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生产和使用。
 
  5、《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运行操作、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加强垃圾转运系统控制及运行过程的环境保护,提高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垃圾转运效能,做到生活垃圾安全、及时、有效及清洁化转运,住建部组织制定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文发布,明确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7、《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程》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于2023年08月18日下发T/CECS 1403—2023《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程》,该团标共分为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水量与水质、污水管网、污水处理、污泥处理与处置、施工与验收、运行维护管理。该团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1、《河南省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
 
  《河南省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于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2、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
 
  近日,山西省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用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其中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指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行政区域 ,支持以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工业余热余气、生物质等替代减少的煤炭消费。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
 
  日前,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在滇池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4、《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已经获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山西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正式纳入法治化轨道。
 
  5、《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6、《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
 
  11月30日,《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获通过,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和针对性治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预报和应急响应机制,防范重污染天气产生。
 
  7、《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 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暂不包括机动车检测机构。
 
  8、《江苏省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批准,《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其中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9、《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0、河北发布《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5880—2023)日前发布,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河北省永定河流域内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 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
 
  11、河北省地方标准《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的《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5879—2023)已于2023年11月15日首次发布,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益康及石家庄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12、《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对能源发展、产业结构、生活消费等领域的绿色转型作了规范,同时明确了基本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据悉,这是上海在全国率先出台的绿色转型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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