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40号建议的答复
王俊代表:
您与冯小宁、傅德明、苏跃亭、李建学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在农村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废铅蓄电池中含有铅、酸等有害物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不合理的收集处置会对环境、人体造成损害。
我厅一直重视危险废物环境监管,2019年,为加强对我省废铅蓄电池的收集管理,我厅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山西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晋环固废〔2019〕173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的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大部分小散企业、汽车维修点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得以集中收集;2022年6月,我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山西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22〕455号),加强了对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的危险废物的收集,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
下一步我厅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置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废铅蓄电池产生、转移、处置的监督检查,严格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台账管理。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生态环境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负 责 人:
承 办 人:张槐芬
联系电话:0351-6371099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