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后发布,开启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征意期限30日。修订内容拟删去8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指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
有关绿色环保的部分条款(全文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闭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发生职业病。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矿产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改前后对照表全部内容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