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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城市轨道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及工业企业自动监测三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2024-01-09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79

  1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三项标准意见的通知”,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
 
  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和高架线的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和高架线列车运行噪声排放的管理与评价。车辆段、停车场等区域厂界噪声排放的管理与评价执行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标准要求,在城市轨道交通两侧规划设计噪声敏感建筑物时,要加强源头防控,即确定建设布局时,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对减轻、缓解直至避免噪声污染至关重要。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在城市轨道交通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规定间隔-定距离,并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
 
  对于既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先路后房”的情况,由于城市轨道交通造成严重污染的,直接实施降噪措施可能存在难度,鉴于城市轨道交通具有公益属性,无法停运,应根据噪声特性、周边土地利用状况、采取工程降噪措施的可行性等因素,制定综合治理方案,明确相关方责任,合理设定治理目标和阶段任务。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2011年进行了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第4节“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修改为“噪声排放控制要求”,并增加建筑施工噪声控制要求;修改了建筑施工噪声监测要求;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测量结果评价等内容;修改了标准的监督实施部门。
 
  本标准规定了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房屋、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类型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本次标准修订对排放限值未提出更高的要求,延续了原标准对适用范围的规定,即“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限定了标准管控的施工工地范围。本次修订增加了噪声控制要求,一部分是行为管控要求,无经济成本,包括:合理规划布局(高噪声施工作业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利用已建建筑物、自然地形遮挡等)、履行文明施工责任、减少施工车辆噪声等。另一部分是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安装声屏障、隔声罩、隔声软帘等。声屏障、隔声罩、隔声软帘的费用约为300元/平方米~ 800元/平方米,因此会增加一定成本。但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等噪声控制措施后降低施工噪声,可以同时运行更多施工设备,或减少因噪声超标而停工的情况,能够缩短工期,有利于成本控制。
 
  另外,本次标准修订为落实《噪声法》,增加了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要求。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成本约2~3万元/套,每年每套设备运行所需的耗材、电费、网络费约3千元(不包括运维人工费用),每个建筑施工工地按占地面积和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一般需要布设1套至4套,总费用与施工工程总体投入相比成本较低。且一个场地施工结束后,监测设备还可用于其他施工场地,进一步降低了监测成本。自动监测管理平台由各地建筑施工噪声监管部门建设,也可以并入已有的监管平台。
 
  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点位布设、监测项目、数据处理与评价、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的噪声自动监测、数据处理及评价,其他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一般由一台或多台噪声监测子站、噪声自动监测管理平台及气象参数采集设备组成,能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性能与现行环境噪声监测规范衔接。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主要依据是《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907),并根据工业企业噪声监管需求及声学特性,对监测子站、噪声自动监测管理平台和气象参数采集设备等功能进行补充规定。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三项标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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