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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20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24-01-12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4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等20部门关于印发威海市“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环发〔2023〕104号
 
  各区市生态环境、文明办、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利)、海洋发展、商务、文旅、市场监管部门:
 
  现将《威海市“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科技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商务局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海事局
 
  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威海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威海桃威铁路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为导向,以“强基础、补短板、建机制、抓落实”为工作重心,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十四五”期间声环境质量改善。到2025年,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治理水平稳步提高,噪声污染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声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二、加强声环境质量管理,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025年起,市级和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市本级、荣成市、乳山市及时划分、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同步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调整工作。2023年年底前,完成市本级评估和整改方案制定工作;2024年6月底前,完成荣成市、乳山市声功能区调整和点位布设、调整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国家、省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推动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强化噪声源头管控,严控新增污染
 
  (四)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时,应统筹考虑项目所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等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威海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威海桃威铁路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
 
  (五)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规划编制机关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衔接声环境功能区划及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明确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各类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参与)
 
  (七)科学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合理设置校内广播时间和音量,降低对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要求。(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八)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九)推广先进技术。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
 
  四、严格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强化重点企业管理
 
  (十)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治理。做好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工作,引导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推广使用低噪声设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噪声扰民问题突出的工业企业要开展针对性治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一)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鼓励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涉工业企业的园区,优化设备布局和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按职责负责)
 
  (十二)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将工业噪声相关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结合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声环境管理需求等,按时完成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编制,并及时发布或更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三)推动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测。定期发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适时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同时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减轻对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控施工噪声排放
 
  (十四)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责任。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设、施工单位要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工艺,并加强与周边居民沟通,有效减少居民反复投诉、持续投诉。鼓励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探索对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负责)
 
  (十五)严格施工要求。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作业的,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施工单位要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各部门按职责负责)
 
  (十六)严格夜间施工管理。严格履行夜间施工证明程序,完善夜间施工证明管理要求,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发放,明确施工内容、施工时段、持续时间、工程量和噪声污染防控措施,依法落实夜间施工公示公告,切实落实施工现场查验工作。督促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单位科学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进行物料装卸、振动搅拌等高噪声作业,加强夜间施工设备和运输车辆的噪声管理和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负责)
 
  六、加大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逐步治理
 
  (十七)科学选线布线。新建公路、铁路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威海桃威铁路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
 
  (十八)减少交通噪声排放。严厉打击机动车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以瞬间提速、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行为。加强对渣土车、重型货车等易产生噪声污染交通工具的管控。在可能造成严重噪声污染路段,采取安装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十九)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及时养护道路,鼓励铺设低噪音路面。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合理设置禁行措施。根据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机动车禁行和禁鸣的路段、时间并向社会公告,设置标线、标志,通过安装违法鸣笛抓拍、禁止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或疾驶车辆限行等方式降低交通噪声负荷。(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一)推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加强港口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机动船舶应符合相关噪声级规定要求,船舶航行、靠泊过程中应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威海海事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二)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落实铁路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部门联动和行业监管。开展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进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铁路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市交通运输局、威海桃威铁路公司按职责负责)
 
  (二十三)强化民用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落实民用机场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禁建和限建区域划定工作。完善民用机场选址及机场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威海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
 
  七、推进社会生活噪声管控,完善相应管理措施
 
  (二十四)加强营业场所噪声管控。教育引导商业经营者自觉遵守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五)加强公共场所噪声整治。督促落实公共场所广场舞、健身、促销、体育锻炼等活动管理者的责任,明确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鼓励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管理。(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六)加强住宅区噪声监管。居民住宅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住宅建筑分户墙、分户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落实新建住房噪声影响情况公示等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七)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积极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作用,动员引导居民群众自觉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区工作者培训,增强调节处理噪声污染纠纷的能力。(市民政局负责)
 
  (二十八)开展“宁静小区”创建活动。号召居民自发组织创建“宁静小区”,引导并推动群众自我管理和约束,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到2025年,各区市至少创建1个“宁静小区”试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八、系统推进噪声监管能力建设,严格监管执法
 
  (二十九)严格落实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调整和备案要求。编制市级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管理系统。2023年底前,完成市本级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规范性评估核定工作。推动荣成市、乳山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推进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4年6月底前,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监测系统联网。鼓励荣成市、乳山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鼓励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一)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加强执法监管。结合中高考、重要赛事、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以社会生活为重点领域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应强烈等重点、难点、热点噪声投诉问题。到2025年,力争全市社会生活噪声投诉量下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提升基层一线装备水平。(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三十二)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加强监测人员资格管理。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各类噪声防治工作。强化资金统筹,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九、紧抓责任落实,凝聚工作合力
 
  (三十三)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年年底前,各区市明确各部门噪声监管职责,厘清权责边界,并向社会公开。(各区市负责)
 
  (三十四)规范行业监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噪声监管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分析研究各行业各领域的噪声投诉情况,牵头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完善监管制度,从行业源头上杜绝或减少噪声污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十五)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市级相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细化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以文明城市创建为抓手,推动声环境质量改善。(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十、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三十六)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及时劝阻、调解;经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投诉;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处理。(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三十七)强化科学研究。鼓励噪声污染防治“产学研”结合,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创新能力。鼓励环保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科学化水平。(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三十八)健全“绿色护考”制度。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发挥部门合力,为考生营造安静的学习、备考环境。(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三十九)营造社会文明氛围。推动将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市民文明公约、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的生活习惯。鼓励在图书馆、美术馆等场所设置噪声管控区域,张贴标识,创造和谐安静环境。(市文明办、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负责)
 
  (四十)实施全民行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政策解读和科普宣传,倡导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努力营造全民共管共治共享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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