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完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核算体系,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下称《技术指南》),于近日发布全文。
《技术指南》为首次发布,细化了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规定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程序,明确了清单编制技术方法和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内容。适用于编制不同时空尺度的人为源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支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识别、路径优化、政策制定和效果评估等,也可以支撑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制定和评估、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工作;可用于省级和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数据校验,但不可替代该清单;不适用于碳市场交易、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和气候变化国际履约等用途。
需要明确的是,《技术指南》的核算范围包括同源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和氢氟碳化物。
融合清单编制三大原则:
(1)坚持科学规范。各地按照本指南细化的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完整、规范获取活动水平数据,合理确定排放系数,严格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清单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和权威性。
(2)坚持分类指导。各地要结合本地排放源特征、管理需求和工作基础,选择适宜的融合清单编制方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用更能精准量化排放特征的计算方法和本地化参数,提升清单的准确性和时空精度。
(3)坚持统一衔接。统一细化排放源类型,全面衔接排放源统计、排污许可、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各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等技术方法和活动水平数据,充分利用统计资料、部门数据、社会活动大数据等开展融合清单编制。
《技术指南》将同时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人为源细化为电力热力源、工业源、移动源和油品储运销、生活源、农业源和废弃物处理源六大类。根据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机理和排放特征的差异,按照行业、燃料/原料/产品、工艺技术以及末端控制技术将每类排放源分为四级,以第四级作为编制融合清单的基本计算单元。对于排放量受工艺技术影响不大的燃料/原料/产品,第三级可不再细分,在第二级直接建立第四级分类。
各地需依据本指南细化的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识别本地排放源类,逐源确定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方法,明确活动水平、排放系数等获取途径,严格执行全过程质控要求,建立本地融合清单。融合清单编制技术路线如图所示。
原标题: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