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文件共六章,五十八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为一般要求,第三章、第四章、第 五章分别为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三个维度的具体披露要求, 第六章为附则和释义。
除应对气候变化议题外,环境信息披露一章还设置了污染物、废弃物、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事件及处罚、循环经济、能源使用、水资源使用等重要议题,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是否属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或者其生产经营对环境的重大影响情况,按照 《指引》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披露主体或者其重要控股子公司被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排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以及国际环境公约规定的受控物质的种类、名称、排放总量、核定的排放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环保绩效等级情况(如有)等,鼓励披露主体以业务单位或设施、来源类型及活动类型等披露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
(二)对污染物的处理技术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和实施成果(例如排放浓度/强度或排放总 量的降幅);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目标及为达到前述目标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排放过程存在的具体困难(如有);
(四)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对环境、社会、利益相关者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环境监测方案和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披露主体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产生的废弃物的基本情况:
(一)废弃物的排放量目标及为达到目标所采取的具体 措施;
(二)产生的危险废物等有害废弃物、无害废弃物的总量(以吨计算)及密度(如以单位营收、单位产量、每项设施计算);
(三)危险废物等有害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处置情况。
文件全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