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多项环保地方法规、团体标准将开始实施。一起来看↓↓↓
《铅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202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3部门联合印发铜冶炼等2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公开发布《铅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该文件将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指标适用于铅冶炼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 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等。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多部门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适用于四川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明确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了《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业产业发展与平台建设、投资促进与企业发展、要素配置、服务保障等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活动。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村供水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所需资金,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验收合格视为有效联网。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于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
《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发布,将用于广东省内的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护和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保障安全、节约用水原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文件共有七章内容,涉及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文件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相关活动。
《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包括设市城市和县城以及县以下建制镇)现状建设用地范围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的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县以下建制镇镇区的雨水、污水分流,应当根据镇区的人口规模、排污实际和国家相关规定,逐步推行。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23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汕头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汕头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2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并定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纳入中心城区公共供水服务范围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供水管道、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计量水表、压力水容器、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等相关设施。
《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24年1月29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连云港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2023年12月29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连云港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南充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南充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适用于南充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一般固废)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宜宾市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宜宾市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3月22日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产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文件内容包括总则、监督管理、预防、治理与利用、法律责任及负责。
《城镇污水处理厂碳减排评估标准》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发布了团体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碳减排评估标准》,该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城镇排水泵站数字化建设技术规程》
2023年12月28日,T/SWARTA 004—2023《上海城镇排水泵站数字化建设技术规程》团体标准经由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发布。文件起草单位为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文件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