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布《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4/ 819-2024),自2024年5月4日起实施。
本文件代替DB64/819- 2012《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64/819- -2012相比,标准名称由《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改为《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了部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调整、更新了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调整了实施与监督条款。
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的截至2021年底宁夏煤质活性炭生产线清单,2021年煤质活性炭产量(含活性焦)为39.5万吨,煤质活性炭产量总体呈逐年增长态势。
煤质活性炭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煤、煤焦油、液体沥青、煤沥青、淀粉等。生产所用的主要能源为煤等。
排污节点主要有:破碎、磨粉、成品处理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炭化、活化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NO、挥发性有机物( VOCs)、苯等有组织废气;混捏、成型、晾晒等工序及焦油储罐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等无组织废气。
煤质活性炭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炭化、活化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物料储存、转运过程以及液态物料存储、跑冒滴漏产生的无组织废气等。
(1)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是煤质活性炭生产企业的主要污染物,也是排放监测的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点多面广,管控难度大。
(2)部分污染物为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具有较大危害。煤质活性炭工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包括苯、苯并[a]芘等,均为有毒有害物质,此次调研现场监测结果显示,上述有毒有害污染物均有检出,且部分企业排放浓度较高。
(3)行业整体能耗强度较高,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整体偏高。行业平均每吨煤质活性炭能耗约4吨标煤。目前,该行业工艺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从原料的使用到末端的污染治理,各企业间存在较大差异,总体而言污染物排放量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