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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近5000平方公里 西安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2024-04-11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19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定义
 
  禁燃区是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地热能、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按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规范执行。
 
  (一)煤炭及其制品(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范围
 
  (一)主城区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除洪庆街道白蟒村、百花岭村、三阳院村、新兴村、车王村)、未央区全部划定为禁燃区,面积共计415.67平方公里。
 
  (二)开发区
 
  西咸新区直管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国际港、航天基地全部划定为禁燃区,面积共计1431.9166平方公里。
 
  (三)其他区县
 
  阎良区、高陵区全部划定为禁燃区,面积共计529.53平方公里。
 
  临潼区、长安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部分区域划定为禁燃区,面积共计2548.5515平方公里。
 
  全市禁燃区面积合计4925.6681平方公里。(详见附件)
 
  四、禁燃区要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燃煤火电企业及集中供热企业除外),应当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干热岩、电、太阳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
 
  五、管理职责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禁燃区的宣传、管理等各项工作,在确保群众冬季取暖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污染燃料取缔工作,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发改、生态环境、工信、资源规划、城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严格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如秸秆、锯末、稻壳、柴薪等)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44号)中内容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附件:西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附件: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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