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通知,表示将开展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类)信用评价工作,要求到2024年6月30日,备案满1年并在本市实际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服务的运维机构将纳入2024年度运维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范围。
下面是原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类)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各相关排污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推进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和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类,以下简称运维机构)服务行为,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我局将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开展本市运维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运维机构应按《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在监管系统中完善自身备案材料,确保人员、设备等基础信息填报真实准确;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将运维服务活动中涉及的报告和记录,以及对运维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等上传至监管系统。监管系统中的填报信息将作为本市运维机构信用评价的主要数据来源,其中对医疗机构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情况,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理部门”)应按照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含自动监测)监督检查、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等工作,确保检查和抽测覆盖辖区内所有提供服务的运维机构,并将检查和抽测结果,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填报至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对未按规范要求运维自动监测设备的问题,管理部门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督促排污单位和运维机构按期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对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
三、截至2024年6月30日,备案满1年并在本市实际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服务的运维机构将纳入2024年度运维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范围。我局将按照《管理办法》中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和《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4年版)》(详见附件)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
说明
1. “运维人员配备”指在本机构缴纳社保或只在本机构一家参与运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运维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维人员在唯一运维机构从业承诺书、技术服务合同和人员清单等。
2. “中级及以上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对中级职称同等能力的认定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8年及以上。副高及以上职称认定依据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内容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中的相关要求。
4. 初次评价时,“优良记录”统计时段包括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及前两年,后续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认定。
5. “不良记录、监督记录”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关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等信息认定。
6. 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属于《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 号)第十二条严重失信行为的机构,信用风险等级实时动态调整,直接评定为E级。
7. 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备案的机构,原则上不纳入评价范围。对医疗机构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情况,不纳入评价范围。
8. 机构超过年度评价信息规定时限后提交或补充的相关材料,不予认定。
9. 评价分值满分为100分,备案机构信用风险等级(A级至D级)与评价分值排序分位的关系如下:
A级:排序分位比例为前20%(含20%);
B级:排序分位比例为20%——60%(含60%);
C级:排序分位比例为60%——90%(含90%);
D级:排序分位比例为90%——100%。
10. “数据来源”中,平台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现场检查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等各类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