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尔胜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涉及广泰源与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之间的渗滤液处理费纠纷,广泰源在一审败诉后,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广泰源需要退还北京通州城管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渗滤液处理费2396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广泰源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的开发、生产以及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的运营管理服务,是国家发改委首批推荐的六个第三方污染治理典型案例之一的执行企业。
2016年7月7日,广泰源与北京通州城管签订《设备租赁及委托运营协议》,协议约定由广泰源负责承担通州区西田阳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应急处理车间的建设、运营与管理维护。其中广泰源承担该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每日的处理并且水质达到北京市地方排放标准的义务。北京通州城管按出水量以每吨127.98元的标准支付服务运行费。
后因过滤设备升级改造,广泰源又与北京通州城管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将渗滤液处理的费用标准改为每吨140.66元。
北京通州城管认为广泰源从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渗滤液的处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诉讼请求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渗滤液处理费23,104,061.06元及利息;
2、案件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泰源退还原告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渗滤液处理费23,963,259.5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案件受理费161,616.3元,由被告广泰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