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深圳市批准发布了DB4403/T 452—2024《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与评估规范》(下称《规范》)。《规范》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是全国首个气候投融资地方标准。
《规范》以《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深圳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项目评估和项目库管理指引》为基础,以境内外绿色低碳产业及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制度为参照,结合深圳市气候变化领域的产业特点和气候投融资改革实践经验,构建了“2+3+4+5”的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与评估体系。
《规范》规定了深圳市气候投融资项目的分类与评估原则,明确了深圳市气候投融资项目的评估指标和评估程序,将有效保障深圳市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为深圳市气候投融资工作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规范》明确,气候投融资项目分为减缓气候变化项目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两大类别。其中,减缓气候变化项目包括低碳能源、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低碳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态系统碳汇、低碳技术服务等8类;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分为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自然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经济社会系统适应气候变化等3类。
《规范》将气候投融资项目分为气候投融资孵化项目、开发项目、推广项目三个等级。综合评估采用评分制,得分达到70分的项目为气候投融资开发项目。在开发项目的基础上,经专家评估达到国际同行业主流技术先进水平或具有显著示范效应的项目或对碳达峰碳中和有重大推进作用的创新性项目,为气候投融资推广项目。
综合评估指标包括气候效益显著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他环境效益等四项指标,其中气候效益显著性为必须满足的约束指标要求,通过年度碳减排量或碳排放强度指标进行衡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他环境效益为参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