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9日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电动车车架表面处理,现场查阅该单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酸洗工序产生的硫酸雾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座立式碱液喷淋塔集中处置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酸洗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喷淋塔仅风机运行,喷淋氢氧化钠溶液的抽水机处于停运状态。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处以罚款。
【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其主要治污工序存在故障没有及时发现并检修。此案带来的警示是:相关企业应进一步提升守法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在遇到环保设施故障时,应及时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关停相应的生产设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环保设施修复前,企业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故障修复后,企业应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来源:北辰区局
原标题: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