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情况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某环保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某污水处理厂在夜间偷排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并提供2份视频录像。伊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调查,该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万吨/日,实际处理量约5.5万吨/日。厂区院内有一口汇流井,井内有2个进水口(进水口1、2)和2个出水口(出水口1、2)。进水口1、2分别连接一期、二期的CASS反应池,出水口1通往深度处理间,出水口2由阀门控制,经管道与原紫外线消毒水槽相连,通往总排口。现场工作人员称该管道为“提标改造前的污水管道”,检查时已停用,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管道存在排水痕迹。
次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突击检查,经调取近一段时间原紫外线消毒间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有污水多次经原紫外线消毒水槽进行外排。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工程部的2名负责人员进行二次询问,面对视频证据,2名负责人员均承认:自2022年5月起曾多次开启出水口2的控制阀门,将未经深度处理的污水经“提标改造前的污水管道”连接原紫外线消毒水槽由总排口外排,进入某电厂的取水井,排至汤旺河,最近一次的排放时间为3天前。
二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某环保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5日内对出水口2连接的污水管道进行物理隔断,禁止通过该管道排放污水,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3.2万元,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同步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程序。
对于本案的举报人,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伊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的规定奖励5000元。
三 启示意义
由于进行现场调查时该案件违法行为已终止,加之企业故意隐瞒违法事实,行为隐蔽,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群众举报信息成为成功办理该案件的关键线索。此次案件的办理,体现了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有效激励;拓宽了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视野,有效打击了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同时也为提高社会的诚信度和法治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监制|姜迪
责编|李明哲 张鹤童
原标题:黑龙江省公布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