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要求,根据 《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和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冀环规范 〔2023〕1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全省具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职能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裁量。
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并向申请人做出限时办结承诺。
在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被许可人的证件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提出补办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应当予以补办。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发布。文件适用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遵照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冀环规范 〔2023〕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