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上饶市铅山县某科技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铅山县某科技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的“年产汽车天窗30万套、汽车支架紧固件1500万套等汽车配件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经查,该公司项目环评报告书正在提交审查,检查时处于停止建设状态,已建设厂房3栋,厂房内未安装生产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但鉴于该公司处于厂房建设阶段且未安装生产设施,主动停止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正在积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第1项的规定,符合免罚的条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进行教育指导。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这不仅是一种执法方式的转变,更是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生动展现。通过对企业进行教育指导,不仅能够普及法律法规,将指导帮扶贯穿于执法全过程,帮助企业及时理解和掌握新环保政策法规、提升环保管理能力,规范自身行为,还能够传递出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关心支持与服务,改善企业营商环境,有效促进政企之间的良性互动。
案例二:上饶市万年县某建材公司厂区贮存原物料未进行密闭贮存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上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万年县某建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临时混凝土搅拌站厂区内部分原材料(沙土)露天堆放且未进行密闭贮存或其他围挡覆盖措施。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建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3月执法人员到该企业开展整改情况现场检查,该建材公司已将厂区内生产设施全部自行拆除完毕,现场已恢复原状。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但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三)大气污染类第1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规定,符合免罚的条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进行教育指导。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轻微免罚清单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充分彰显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能使企业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三:上饶市玉山县某眼镜制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规定张贴标识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上饶市玉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玉山县某眼镜制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规定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牌。
【查处情况】
该企业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规定张贴标识牌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但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四)固体废物污染类第1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符合免罚的条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包容审慎执法,进一步强化指导帮扶,在坚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的基础上,坚持柔性执法,实行轻微免罚,兼顾执法“刚度”和“温度”,推进执法理念向“执法+服务”转变。同时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意识,促使企业做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督促企业履行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原标题:上饶市公布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