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通知发布《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公三十二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规范〔2021〕2号)同时废止。
为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结合河北省实际,《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发。本办法适用于对河北省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管理。
本省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全部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体系。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五个级别。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分值计算指标实行百分制。
(一) A类企业:分值85分及以上;
(二) B类企业:分值70-84分;
(三)C类企业:分值50分-69分;
(四) D类企业:分值30分-49分;
(五) E类企业:分值29分及以下。
办法还规定,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现有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级别进行调整。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每年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两个月内完成对新增重点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