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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案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4-09-11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18

  该案件为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发现的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案件。该案同时启动了举报奖励和生态损害赔偿机制,是人民群众、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多方合作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4日,接群众报警,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执法人员前往杭州市钱塘区临江街道外十工段举报点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处倾倒有7个塑料吨桶,桶内均装有不同数量的黑色液体,且部分桶内液体溢流至周边地面。执法人员委托相关单位对塑料吨桶、地面溢流液体、以及相关沾染物(污染土壤等)进行了清理装车、转运暂存。上述装有黑色液体的吨桶经称重共计5.26吨,沾染物7.2吨。经检测,吨桶内黑色液体含有石油溶剂成分。
 
  经查明,上述黑色液体系钱塘区某公司冲压工序产生的废冲压液、废液压油(黑色),用于降温、润滑。该单位临时保洁人员将该废液交由个体废品回收人员于某处理,于某委托货车司机宋某运至临江街道外十工段处倾倒,有部分液体泄露至周边地面。群众发现该吨桶后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等相关标准规定,经检测认定上述吨桶内液体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上述行为涉嫌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7月19日,钱塘区分局对涉案4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钱塘分局也将持续跟进对举报人举报奖励的落实。同时,该案已同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机制。
 
  案件启示
 
  充分发挥群众力量获取案件线索。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多为偏僻隐蔽区域,想要精准发现、锁定违法线索,必须充分挖掘群众举报这座“富矿”,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环境保护。目前,杭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建立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处后,即对举报行为实施奖励。同时持续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宣传力度,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凝聚社会力量,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充分发挥行刑衔接司法联动优势。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高度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效能,取样检测、污染物属性和数量确认、犯罪嫌疑人锁定等环节同步推进。本案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示范引领效果,进而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强社会警示作用。
 
  充分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本案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积极推进“一案双查”,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嵌入日常执法过程,加大线索筛查力度,创新损害赔偿方式。同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政策宣传,切实强化企业“谁污染谁担责、谁损害谁赔偿”的责任意识,助力企业提升环境管理绩效。
 
  资料|钱塘分局
 
  原标题: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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