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履行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我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完整、准确、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现印发《珠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履行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试行)》)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
出台背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珠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完整、准确、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形成《工作指引(试行)》。
适用范围
珠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是指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和公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名录”)内的企事业单位。本指引适用于重点监管单位在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关闭退出等各个阶段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规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监管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试行)》分为适用范围、重点单位名录制定及调整、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及核心技术要求、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要求六个部分。其中,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及核心技术要求明确了企业在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关闭退出等各个阶段应落实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
(一)新、改、建阶段:企业应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
(二)生产运营阶段: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实施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等。
(三)关闭退出阶段:企业应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控、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
此外,在《工作指引(试行)》附件中,还列出了重点监管单位各个阶段落实法定义务应编制的各项报告参考模版等。
原标题:@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生命周期法定义务落实指引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