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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

2025-11-03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5

  一、修订背景
 
  2019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上海市电镀企业存在一类污染物分质分流不彻底、污水处理设施设置超越管等问题。2020年9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一类污染物企业在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现场管理等方面的环境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沪环规〔2020〕6号,以下简称“原《通知》”),该文件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通知》自实施以来,在推进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分质分流改造、保障稳定达标排放等方面成效显著,但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需修订完善后继续施行。
 
  二、修订内容
 
  与原《通知》相比,本次修订主要包括删除及调整部分与现行政策不相符的管理要求。
 
  一是删除相关内容。鉴于现有企业已全部按要求完成整改,删除原《通知》中“应于2021年4月1日前完成改造”和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的相关表述。
 
  二是调整相关内容。一是更新管理依据。原《通知》引用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已不适用于现行管理要求,调整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二是衔接监管要求。在排污口设置及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要求中,体现“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要求,调整表述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三是优化台账管理。在“建立完善台账记录”方面,将台账管理范围由危险废物扩展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并新增固废产生环节台账记录要求。
 
  原文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规范废水处理
 
  按照“应分必分、能分必分”的总体原则,落实含一类污染物废水的分质分流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要求。
 
  (一)分质分流要求
 
  1. 对电镀行业企业和含电镀及配套电镀工艺的企业,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应在产生环节进行有效处理,避免与其他废水混合后稀释排放。同一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不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应当源头分类,按镀种分别收集,经各镀种对应的单独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在该单独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因生产工艺原因或经检测评估含有多种一类污染物废水,不具备分质分流条件的,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后,可作为含一类污染物混合废水统一收集处理,并在该混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相关排放标准。不同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相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可以合并收集后由同一套废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并在该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仅含二类污染物的不同种类废水,可统一收集、混合后作为综合废水集中处理;含氰废水等有特殊预处理要求的,应先实施预处理后再纳入综合废水。
 
  2. 对其他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与仅含二类污染物的废水,必须分类收集、处理,并按照相关行业或综合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达到限值要求。
 
  (二)废水输送管网要求
 
  1. 电镀行业企业和含电镀及配套电镀工艺的企业,含一类污染物废水输送管网应采用明管或架空管,并在各种废水管道上做好标识,标明所含污染物和输送方向。输送废水管网应满足防腐、防渗漏、防堵塞的要求,保持密闭性完好。
 
  2. 鼓励其他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参照上述要求,对涉一类污染物废水输送管网进行完善改造。
 
  (三)其他要求
 
  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压滤脱水废液,应按照污染物种类分别收集进入相应的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设施。
 
  二、规范其他污染物处理
 
  (一)全市涉一类污染物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行业和综合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一类污染物的限值和管理措施要求。
 
  (二)对产生铬酸雾等废气的工艺和装置采取收集、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同时对铬酸雾等废气收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纳入相应的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
 
  三、规范现场管理
 
  (一)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或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经各区人民政府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履行“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应按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并按证排污。企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通知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二)含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口实施规范化建设,设置排放口标志牌,载明排放污染物种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
 
  (三)产生含一类污染物废水的生产车间应落实地面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并在相应的作业区设置围堰或废水收集沟,防止跑冒滴漏现象,保持生产现场环境整洁、有序。
 
  (四)实施雨污分流,加强厂区雨污水管网分流情况排查,减少雨污水错接、混接现象。
 
  (五)建立完善台账记录。企业台账应覆盖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以及废水、废气污染物自行监测情况等。
 
  (六)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梳理形成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等,在涉一类污染物生产车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现场张贴(涉密内容除外)。
 
  四、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对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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