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科环境)近日公告称,公司实施的锡东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因公司向园区排污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未能保证项目连续三个月正常运转和投资收益要求,触发各方于2023年签署的《锡东工业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下称“特许经营协议”或“原协议”)中项目回购约定情形。相关方于近日签订《锡东工业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终止协议》(下称“终止协议”),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
《终止协议》约定,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锡山经开区管委会”)指定无锡云隆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回购实施主体”)履行回购义务。相关方将另行签署《锡东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回购协议》(下称“回购协议”,最终以各方盖章签署的协议名称及内容为准)。
《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1方:无锡市坪湖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乙2方:无锡市锡山中荷水务有限公司
乙3方:无锡市锡山荷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二)终止标的与原因
1、终止标的
原协议项下甲方授予乙方的“锡东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全部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权,及依据原协议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
2、终止原因
因项目公司2025年1月-2025年3月期间,向园区排污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连续三个月不足以覆盖运营成本(含人工、药剂、能耗等)及最低投资收益,项目无法正常运转,触发项目回购情形,导致原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一致同意以“甲方指定主体回购项目”方式终止原协议特许经营权。
(三)终止生效日
双方一致同意,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
(四)回购条款
甲方指定无锡云隆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相关方将另行签署《锡东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回购协议》。
(五)补偿与其他款项结算
本协议终止即构成 “回购触发条件”,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补偿款。乙方相关收益将通过“回购价格”实现,该回购价格已包含原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合理收益、移交费用等全部补偿内容,双方不再就补偿金额另行核算。回购及补偿相关事宜,原则上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锡东工业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执行。回购价格结算、合理收益核算、移交费用确认等与回购相关的具体事宜,将在相关方另行签署的《锡东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回购协议》中约定。
(六)违约责任
特许经营终止阶段发生的违约行为,按照原协议中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处理;项目回购阶段发生的违约行为,按照《锡东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回购协议》(最终以各方盖章签署的协议名称及内容为准)中的约定内容执行。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产生的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启动,30日内未达成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向项目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明确规定事宜以原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金科环境表示,本次终止特许经营权事项,系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触发锡山经开区管委会履行回购义务,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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