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现就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一)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备案;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报备。
二、备案时间及方式
法人登记在青海省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6年3月20日前通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网址https://batb.cnemc.cn:8081/?province=630000)进行备案,提交信息和书面承诺。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来我省开展相关服务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活动前登录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通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首次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完成主动报备。已在登记地填报的备案信息无需二次填报。
三、备案查询
公众可通过登录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在我省备案和报备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也可通过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首页“生态环境监测”专栏中的“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联系方式:厅生态环境监测处0971-8204451
厅辐射安全管理处0971-8204443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30日
来源丨厅生态环境监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