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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推行有奖环保举报近两年 一笔奖励都没发出过——中链企通环保网

2018-09-20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777

合肥推行有奖环保举报近两年 一笔奖励都没发出过

  根据《合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举报十类环境违法行为并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可获得300 至3000 元的奖励。不过,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从合肥市环保局了解到,该《办法》实施近两年时间里,没有发出过一笔奖励。合肥市环保局表示,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除了符合《办法》所规定的举报类型较少外,也没有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下一步或将进行修订。     现状:
  举报奖金发不出去     2016年11月,《合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施行,《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境内的生产型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环境公共设施运营单位以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据了解,对于举报十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经调查属实的,根据举报的内容和性质给予举报案件300元以上(含300元)、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含税)。不过,记者从合肥市环保局了解到,该《办法》实施近两年来,一笔举报奖金都没发出去。     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应急信访室负责人介绍说,其实早在2010年时,合肥市环保局就出台过《合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举报人可获得300至3000元的现金奖励。2014年出台了《露天焚烧有奖举报办法(试行)》,“试行办法规定了六种可获得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不过几年间也只成功发出过一笔200元的奖励。”该负责人表示,举报的具体内容与焚烧垃圾有关,相关责任人得到了处理,举报人也拿到了奖励。     原因:
  举报内容多不在范围内     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应急信访室负责人介绍说,每年合肥市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微信、来访等各渠道共受理约5000件环境问题举报件,之后交由各相关县区环保部门进行核实、查处。     “在5000件举报件中,占比*大的是大气类问题,包括餐饮油烟和异味;其次是噪声类问题,主要是道路交通噪声。”该负责人表示,《合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所明确的举报类型主要是生产型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而举报件中与此相关的只占1%左右,即50件左右,这其中还包括一些重复举报。从近年来的举报情况来看,合肥市环境问题举报整体数量在下降;从具体内容来看,老百姓举报的大多与自身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因此餐饮油烟、交通噪声的举报数量多。     记者了解到,为了便于《办法》的执行,2016年12月,为将有奖举报落到实处,合肥市环保局制定了《合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要符合5个条件,比如不能是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与被举报对象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反应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等。     “一方面,举报人的举报内容要符合《办法》所规定的条款,另一方面,举报人还要提供能够证明违法企业举报事实的照片、视频资料等必要信息,普通市民想得到这样的举报信息并不容易。”该负责人表示,因此近两年来,还没有发现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并且负责具体查办的县区环保部门也没有反馈关于奖励举报人的信息。
  对策:
  将修订有奖举报办法     奖励近两年没有发出,奖励经费如何处理?     记者从合肥市环保局了解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经费从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五万元,由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经费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度未使用的剩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     “今年7月,修订后的《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施行,奖励额度提高到*高10万元,下一步,我们也将计划对《合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进行修订,除了提高奖励,也会对具体条款制定的合理性进行考虑,同时要求各县区环保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合肥市环保局法规宣传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合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已经实施近两年,但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知晓率并不高,环保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市民积极参与到环境污染举报中来,营造人人关注、人人监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氛围。     建议:
  降低举报人领奖门槛     “环境污染防治是利 *利民的大事,出台奖励监督者的政策,是加强环境监管的必要举措。”安徽省行政学院研究咨询部主任周业柱表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确实需要有确定的证据,不过一直未能发出奖励,可能要考虑是否因为限制性条件较多。“作为非机构或法人组织的个体举报人是难以具备调查取证能力和条件的,他们的举报更多是直观、感性的,无法满足许多必要条件,因而也无法获得相应奖励。     周业柱建议,要想充分调动企业、法人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性,政府相关政策的限制性条件应降低和减少、简化,比如只对结果进行认定属实即应分类分别予以奖励。“政府出台公共政策前要有公众参与,这样才能更好的反映公众需求与建议,然后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依法制订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公共政策。”此外,在执行政策时也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更加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积极性为准,分类分级实施政策。     (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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