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推进全区拆除垃圾全过程、全闭环、精细化、数智化管理,实现处置安全规范、信息公开透明、利用水平提升、市场运行平稳、建设保障有力、营商环境优化,结合萧山实际,特制定萧山区实施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杭城管局﹝2022﹞39号)
三、起草说明
《细则》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区政府办、区司法局、区住建局等17个有关部门和22个镇街意见等共计39个相关单位意见,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杭州市萧山区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点击获取全文)。
四、细则内容
(一)拆除垃圾的定义。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的通知》(浙建城管发〔2023〕2号),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二)资源化利用场地的形式。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是指利用专门设施设备,对拆除垃圾进行分选处理、再生利用的场地,分为临时和固定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两类,需满足不同条件。
(三)工作要求。一是闭环管理。拆除垃圾处置环节的各相关单位须按照“两审批两备案”文件的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程渣土(含拆除垃圾)准运证核准、工程渣土(含拆除垃圾)消纳场地登记备案。二是合理布局。备案多处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所在镇街应在出具的书面意见中予以说明。三是就地处置。根据“就地处理优先”原则,拆除垃圾原则上不允许跨区消纳处置,确有需要跨区消纳处置拆除垃圾的项目,须依据“两审批两备案”文件要求,提交跨区消纳处置相关材料。四是属地监管。项目所在镇街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已备案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备案流程。一是备案人根据文件提交材料上报镇街,经所在镇街出具书面意见,并形成镇街班子会议纪要。二是镇街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材料。三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预审同意后,通过萧山区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形成最终意见。四是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落实。
(五)其他。一是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二是实施细则试行一年。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倪国锋
联系方式:0571-8270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