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平、透明、安全、科学、有效,全面提升深圳市生态环境建设能力和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环规〔2020〕1号)等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下称《操作规程》)。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9日。
《操作规程》共十章四十一条,适用于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拟建立“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政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的四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体系。《操作规程》指出,专项资金项目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和事后资助。
(一)申请事前资助项目,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获得开展本项目的文件依据;2.已按规定开展前期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备实施条件,且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3.项目单位具有零余额账户。
(二)申请事后资助项目,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参考指南改写)验收材料=已做完;投入资金材料=花钱1.已实施完毕;2.已完成与项目相关的资金投入;3.项目实施完成时距申报专项资金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4.非工程项目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评定意见。
下面是原文↓
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平、透明、安全、科学、有效,全面提升深圳市生态环境建设能力和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环规〔2020〕1号)、《深圳市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程》(深财绩〔2020〕13号)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施应遵循目标明确、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原则;实行评定分离、审核独立、加强监督的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全周期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的专项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工作。
(二)编制、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设置合理绩效目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督查、回收和追回。
(三)根据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对项目单位违规和失信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对专业机构、专家及其相关人员加强管理,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评审标准一致,保证资金安全。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六)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前提下,依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事务性、辅助性及专业化工作。
(七)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专业机构是指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承担项目专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环境技术咨询等机构,主要职责如下:协助开展合规性审查、项目技术核查、财务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执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负责,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按照扶持计划或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
(三)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合法、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四)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技术核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和验收评审等工作。
(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或调整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内容包括资助计划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资助项目实施时间范围、申报程序、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具体审核程序等。
申报通知和指南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符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细则和申报指南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
(二)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项目财务工作符合《财务相关要求》(附件1);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和事后资助。
(一)申请事前资助项目,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开展本项目的文件依据;
2.已按规定开展前期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备实施条件,且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3.项目单位具有零余额账户。
(二)申请事后资助项目,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参考指南改写)验收材料=已做完;投入资金材料=花钱
1.已实施完毕;
2.已完成与项目相关的资金投入;
3.项目实施完成时距申报专项资金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非工程项目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评定意见。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章 项目初审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常年受理项目,视企业申报情况分批审核,在每批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单位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及综合研判,并出具初审意见。
初审内容包括: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有无重复资助、项目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专业机构可以协助对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核。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初审结果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不全的,市生态局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初审通过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进入入库评审阶段;初审未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未通过的理由。
第五章 入库评审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自收到纸质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项目核查和入库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核查方式分为现场核查和书面资料查验。对工程类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非工程类项目进行书面资料查验,经专家认定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除外。
第十五条 按照事前资助和事后资助项目确定现场核查或书面资料查验内容。
事前资助项目,重点核查和评审以下内容:
(一)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建设方案合理性;
(三)项目投资估算合理性等。
(四)项目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
(五)项目建设所需具备的现场条件;
(六)项目进度情况等。
事后资助项目,重点核查和评审以下内容:
(一)项目投资合理性等。
(二)项目申报材料与实际建设内容和建设地址的相符性;
(三)项目建设内容、运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技术合理性和环境效益。
第十六条 专家组根据项目核查和入库评审情况形成入库评审工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入库评审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单位入库评审结果。入库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入库评审未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未通过的理由。
第六章 确定扶持计划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根据项目库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制定拟扶持计划。应当就拟扶持计划项目是否存在楼堂馆所建设、修缮,交通工具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限制的项目;已取得深圳市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等情形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复核。
经国家、省相关主管部门及市委市政同意的扶持项目,可以直接纳入拟扶持计划。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拟扶持计划进行集体决策。
集体决策后的拟扶持计划,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拟资助金额、资金计划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自然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纳入扶持计划;公示存在异议且经核查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九条 市人大批准、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市生态环境局预算后,市生态环境局向项目单位下达扶持计划,扶持计划应当明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资助金额及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申报单位为财政拨款单位的,在市财政部门批复申报单位部门预算、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资助计划后,申报单位按扶持计划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支出。
(二)申报单位为非财政拨款单位的,在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市生态环境局预算后,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有效期为三年。项目库实行项目信息动态更新管理机制。
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不予资助,告知项目单位原因,并从项目库调出:
(一)原定政策已到期或者发生变化、原定任务和工作目标已完成的;
(二)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须实施或无法实施的;
(三)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
(四)存在廉正风险或违规失信行为的;
(五)存在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完成进度、资金投入和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信息变更等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长项目建设期的,项目单位应在规定建设期结束前3个月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延期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只允许延期1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扶持计划或合同所明确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因下列情况导致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合同变更书面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核,确认无误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且完成法人变更登记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在深圳行政区域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发生变化的;
(三)根据项目执行实际需求,立项总投资或项目建设期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因素立项总投资发生变化,项目最终资助金额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定:
(一)针对受资助金额未达资助上限的项目,按以下公式来确定最终资助金额,对超额资助部分实施收回并退回国库:
(二)针对受资助金额已达资助上限的项目。按立项年度申报指南确定的资助标准和资助金额上限确定最终资助金额,并对超额资助部分实施收回,具体公式如下:
* 最终资助金额不超过立项年度资助金额上限
以上资助公式各名词解释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予以终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回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并与国库系统对账:
(一)因自然灾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项目;
(二)因项目单位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项目;
(三)经专家评审,确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实施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并与国库系统对账:
(一)项目单位申请撤项的;
(二)项目单位收到项目未通过验收通知的;
(三)项目未按要求整改、建设内容和目标无法按期完成;
(四)项目单位未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或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的;
(五)项目单位存在重复申报、弄虚作假、违规挪用专项资金等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予以撤销、终止处理的,或经审计部门、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后确定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追回资金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向项目单位印发行政决定书,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对项目予以撤销(终止)、追回资助资金及孳息的处理决定和相关依据、缴回资金金额、缴回期限、缴回方式等事项。
项目单位可对撤销(终止)行政决定书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决定书20日内将应退还资助资金及孳息缴回国库。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退还资助资金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向其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责令其在收到催告书10个工作日内将应退还资助资金及孳息缴回国库。
项目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存以下情形行为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向市财政部门和其他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通报,并在三年内不受理与其专项资金申请事宜:
(一)在规定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以上仍未申请验收;
(二)项目被终止或撤销后,拒不配合退回被追缴的资助资金等行为;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情况;
(四)项目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
第八章 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应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真实性承诺书以及与项目实施情况有关的投入、技术、经济、预期成果及绩效目标等指标完成情况佐证材料。
事后资助项目立项通过后无需开展验收工作,按本操作规程相关条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依据如下:
(一)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项目扶持计划文件;
(二)市生态环境局与项目单位签署的项目合同书;
(三)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材料;
(四)合同变更材料(如项目未作调整无需此项);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总投资、总体目标和各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环境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等。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自收到验收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就材料完备性向项目单位反馈初审意见。
初审通过的,市生态环境局将初审意见反馈项目单位,并将验收材料登记后移交专业机构;初审未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未通过的理由。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收到验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就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投资金额和建设内容完成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监理工作,并出具验收专项审计报告、专项监理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验收专项审计报告、专项监理报告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送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根据报告修改项目验收材料,并重新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修改意见,市生态环境局使用原验收资料开展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自收到修改后的项目验收材料或者自逾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按相关规程进行项目验收核查和专家评审,出具项目验收专家评审意见。
验收通过的,市生态环境局向项目单位书面下达项目通过验收的通知;验收未通过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项目验收专家评审意见向项目单位下达项整改通知书,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单位可重新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第二次验收评审。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或项目单位超过整改期限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未通过验收,市生态环境局向项目单位书面下达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结合专项资金用途和上一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设置科学、合理、完整的专项资金绩效指标体系。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抽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对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合同、项目单位验收报告等材料进行资料查验和现场核查,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
第九章 廉政风险防控
第三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完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内控审查,规范工作流程,堵塞政策漏洞,进一步提升廉政风险防控水平。
第三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全流程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厘清各环节权力清单,确定权力归属。严格落实“评定分离、审核独立”原则,严禁用于部门履职类支出,管理流程中入库评审、财务审计等关键环节由内部不同部门参与或负责,避免资金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资助计划确定环节须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权力制约和监督有机统一、相互促进。
第四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标准,确保资助项目审核评价标准一致、科学、规范公开。
优化专家信息管理及原始数据导出,完善专家库专家信息管理,将专家入库时间、专家入库审核时间、专家信息(单位和职称等)变更时间形成记录列表。
优化职称设置,根据工作性质和项目特点,择优遴选技术和经济专家,建立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扩大异地专家占比,实化项目立项绩效目标,优化项目技术路线,防范项目立项不实引起的廉政风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操作规程发布施行后,未完成验收的原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和原深圳市绿色低碳(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按本操作规程规定事项进行管理和验收。
原标题: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